泄露信息违法吗_泄露上万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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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用户信息300余万条,80多房产中介人员被抓

2017年1月4日,新年伊始,公民信息泄露就爆出了大案件,警方一次性抓了80多个嫌疑犯,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多达一个G(约300余万条)。而这些嫌疑犯,全是房产中介的经纪人。

此案件,可谓是房产中介行业信息泄露的一个缩影——对内鬼的无能为力。此案中,主犯之一的范某,在2012年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当上了部门经理后,因职务关系其手上握有大小总计近1GB的客户资料,包含了约300余万条客户信息。内容包括客户的看房信息(姓名、电话等)、物业业主信息(姓名、住址、电话等)、中介房东信息(姓名、住址、电话等)等等。

范某从房产公司离职,悄悄带走了这近1个G的客户数据。此后,范某开始利用以前加的一些房产经纪群,在群里兜售这些资料。中介行业里,员工离职率普遍在30%-80%之间,范某这样利用职务便利带走公司客户资料的员工也很多,中介企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资料带走后,除了“内鬼”自己使用,也会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别人使用。如此一来,用户信息不可避免的就扩散开来,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进一步的泄露:从一个人泄露到另外一个人,从一个中介泄露到另外一个中介,从中介行业泄露到其他行业……最后流转到电话诈骗团伙一类的犯罪分子手中,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2016年8月,清华大学教授就是因此被骗1700多万的。

此案中也是如此,范某将用户资料无偿提供给另一名主犯毛某,毛某贩卖这些资料牟利。在被抓捕的80余人中的,还有很多人都是这些用户信息的购买者,他们同样是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从毛某处购买信息后又再次转卖的人也不在少数,最终这些信息究竟泄露到了哪种程度还待警方进一步查证。

这样的信息泄露事件,在中介行业可谓是司空见惯,中介企业非常心疼因此造成的商业机密泄露,营收受损,不仅入职、离职要签署保密合同,员工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严禁泄露用户信息,为此不惜花费重金部署了员工、客户管理软件,但对这种“内鬼”风气以及因此造成的用户信息泄露收效甚微。

面对如此局面,房产中介行业要突破信息泄露这一痛点难点,95013安全号(以下简称安全号)一类的新型信息防泄露通信解决方案或是中介行业破冰的绝佳选择,且已经得到了行业客户的使用认证。

具体使用中,通过天舟呼叫中心系统为每一位房产客户分配一个安全号,该号码与客户真实电话号码实现一对一绑定。业务期间,企业业务系统只向地产经纪人提供客户的安全号,双方拨打该号码均会呼叫到对方真实手机号码上,双方的来电显示均为该95013安全号,保护双方的真实手机号码不会因此泄露。业务结束后,安全号失效,即使内鬼带走用户的资料,也联系不到用户,从而实现从根源上杜绝了用户资料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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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倒卖炒股微信群,泄露信息高达10万条,泄露信息罪怎么处理?

泄露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安徽男子倒卖炒股微信群,泄露信息高达10万条

网络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方便我们生活,也会给我们带来危机。网络诈骗坑害了很多人,骗子之所以能骗住受害者,一大部分的原因是骗子能精确说出受害者的信息,很多人就好奇骗子是如何获得受害者信息的呢?诈骗团伙是一个“分工精细”的组织,骗子能获得受害者个人信息的途径有很多,比如“钓鱼”应用、木马链接、或扫码送礼等。

在安徽芙湖,民警就成功破获一起倒卖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案件的嫌疑人,购买靠吸粉引流的微信群,再将这些带有民众个人信息的微信群以成倍的价格卖给境外诈骗组织。据悉这些微信群大多是炒股类,嫌疑人大约非法买卖微信群140多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多达10万条。

二、泄露信息罪怎么判

该案件中的嫌疑人被金钱蒙蔽双眼,为了金钱不惜出卖同胞的个人信息,该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泄露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十分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泄露个人信息达50条即可入罪,男子泄露个人信息高达10万条,已经远超入罪标准,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等待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大家在日常建议不要参加街头问卷调查,更不要随意在陌生群中透露个人信息。还有网络里鱼龙混杂,大家想炒股发财先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被所谓“大师”的表演蒙骗。

三、综上所述

根据《刑法》规定,泄露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情节十分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泄露18万条个人信息 两人被罚赔偿金4万余元

11月1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邹某、韩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两人开发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罚赔偿金4万余元。

2021年11月1日,中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开启了依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新时代。

此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开发“夜生活”APP,该款APP以 美女图 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网络用户点击,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手机通讯录并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该款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告邹某、韩某分别从中获利30000余元、15170元。

2022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邹某、韩某开发部署的APP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韩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不特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被告邹某、韩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被告邹某、韩某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邹某、韩某按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邹某、韩某分别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0000元、15170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支出,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郭其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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