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流调_沈阳流调信息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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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调报告被公开怎么办

对违规泄露个人隐私等流调信息内容的,公安机关和纪检部门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公开通报。

流调报告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是一种专业性报告,有一定的规则。流调报告能够反映出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要素,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情况,流行病学史及其他风险,采取措施及建议,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公众应该如实回答。认真配合“流调”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将受法律保护,流调报告也只公开轨迹不提人,对违规泄露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和纪检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沈阳确诊患者信息泄露:我只是尽义务,却有人让我去死。结果怎样?

针对辽宁沈阳确诊病例尹某某个人信息被泄露一事,当地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称,警方已经介入此事,具体情况暂时不方便透露。此前,尹某某的家属发文称,自己正遭受网暴,每天都能接到上百个陌生的电话和短信,情绪已经接近崩溃了。

这些短信的内容十分恶劣,甚至有人直接咒骂他们一家"去死吧",让尹某某的家人受到了二次伤害。

网络图

11月29日,尹某某乘飞机从韩国回沈阳,并在指定地点隔离14天,期间做过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结果都为阴性。

尹某某回家5天后,感到身体不适,便戴好口罩步行去皇姑区秀水诊所看病。当天晚上10点,她又去了沈阳医学院附属二院挂了急诊,但都没有被确诊。直到23日凌晨,才被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

最终,经过市疾控中心检测确定尹某某是新冠患者,且被定为重症患者,尹某某的丈夫以及外孙女,也被相继确诊。

尹某某的家属表示,他们一家人也是病毒的受害者,家里人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报备了自己的行动轨迹,做好个人信息登记,这是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为防控疫情所承担的责任。已查询不到该家属发文。

网络图

成都女生确诊女孩赵某某因信息泄露,手机每天被打无数个电话。

确诊患者信息的泄露,往往还会伴随着网暴和信息谣传。赵某某信息泄露事件中,她本人遭到了网暴,不仅被网友们嘲讽为"转场皇后"、"新晋毒王",还不断受到陌生人的骚扰。

除此之外,还有两位无辜的女生也在此次信息泄露事件里受到了伤害,照片被盗用,被部分网友当作靶子肆意嘲讽。

但好在警方及时介入,把侵犯个人隐私的王某抓了出来,并处以行政拘留。赵某某已经康复出院,她的生活也在逐渐走上正轨。

确诊患者信息屡次泄露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去看。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专家何延哲表示,首先是内部掌握信息的人,"不小心"或是"无意识"将这些信息泄露了出去,而后,又有其他人去大量转发。

何延哲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表示,另一方面则是违法成本低,但维权成本却很高,这是信息泄露事件屡次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执法过程中,各地对此类案件的执法力度与尺度标准并不统一,而从尺度标准上看,大部分案件却又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

王琮玮

何延哲认为,此类事件能屡次发生,并无法遏制的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不仅要对泄露者追责,那些转发信息的人也应该被问责。转发其实是一种故意行为,如果不对转发者追责,那同样的事情以后还是会发生。

流调导致隐私泄漏,谁来担责?

        疫情防控期间“流调”一词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流调,全称:流行病学调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依法依规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随着疫情的持续,比起新冠,很多人更害怕疫情流调个人信息的泄露。

    公民一方面在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另一方面又遭受着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流调信息主要有个人基础信息、病情健康信息、社会关系信息、行为轨迹信息等。因为涉及大量个人隐私,流调工作需要全程保密。据相关机构不完全统计截止至现在已有十数起流调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并产生了广泛性的社会焦虑。

     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具体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新宝,多年致力于研究个人信息保护,也全程参与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他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为了应对疫情,管理部门有权不经过个人同意处理(包括收集)相关个人的个人信息。但必须有个前提,即:应当用于特定目的,且负有保密等义务。泄露的任何环节,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2021年9月,福建莆田警方通报称,两名医疗业相关工作人员将莆田本地新冠患者及密接者的个人信息转发至家族群,导致信息被大量扩散和议论,对受害者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伤害和困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两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西湖区某医院的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其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林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将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另查明,张某、胡某借机散布涉疫谣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冠疫情以来,各地政府为防控疫情对民众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有所加强,同时对防疫相关的机构,重点纳入被监督的范围,对其进行严格的数据保护,强化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将防疫纳入法治的框架和轨道,以避免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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