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学生怎么与网络犯罪作斗争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预防方法:
针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以及现状,我认为大学生的网络犯罪的预防以及对策应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教育方面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精神欠缺、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学校管制上的过于压制有关。学校应该立足于学生,切实建立一套科学的引导管理机制。
1.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引导他们学习计算机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考虑到大学生思想还不甚成熟,经常会产生逆反心理等情绪,学校的教育不应该以强制的方式进行,应该以一种更加吸引同学的方式开展。如开办一些与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条例方面的讲座,在宣传栏张贴与网络犯罪有关的宣传漫画通过这些来减少大学生网络犯罪。
2.增强辅导员职业培训,增强辅导员老师对网络犯罪的了解以及重视程度,通过与同学们联系最多、了解最深的的辅导员老师来与同学们进行沟通,更好的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导向,使他们远离网络犯罪
(二)社会方面
在学校加强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同时,社会上也应该通过宣传加强对于大学生的教育,通过社会法制宣传使大学生们耳濡目染,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1.通过街边、交通、商圈的各种街头宣传增强社会宣传力度
随着科技的告诉发展,我们在生活中无时无刻的不被各形各色的宣传所包围着。在街边、各种交通方式以及商圈周围都存在着各种广告宣传,在防治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上,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方式,,在街边的宣传栏,轨道交通的广告栏以及商圈的LED大屏幕上播放制作的宣传海报、宣传片等形式的公益广告,使大学生在日常出游的时候能随时关注到。
2.通过电视、报纸等作为载体进行法制宣传
现代大学生对于电视与报纸的关注度在下降,但是在短期内,电视、报纸依然是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以电视、报纸等作为载体进行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制宣传能够很好的效果。
3.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教育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在我们看到网络犯罪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很大危害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信息量之大而感到惊叹,所以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通过网络本身进行宣传,使网民在使用网络的同时就能感受到网络犯罪的危害,使大学生远离网络犯罪。
同时,社会上还应该加强对于网络场所的管理,完善网吧管理体制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定专门的网吧运营条例并严格按照条例进行监管。减少甚至取缔黑网吧的数量,通过加强管理来减少大学生受到不良思想侵害的环境以及犯罪环境。
(三)个人主观方面
大学生自身应当增强自己的网络道德意识,通过自身的学习,自觉地树立网络尊重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自己的健全人格和网络道德。把网络当成学习的工具而不是获取不良信息的途径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和工具。
同时,大学生应该增强自己的辨别能力,通过学习使自己成熟起来,不被网络的不良信息所浸染,自觉抵制诱惑。
(四)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是一个信息极其丰富的平台,那么政府就应该加强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控,净化网络环境,针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厌的状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降低大学生在网络接触过程中所收到的负面影响。成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来监督网民的网上行为,对于一些负面影响及时的提供警告,做出反应。同时,应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于网络监管人员的管理,制定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监管人员从业的资格认定以及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方便网络的监管。
(五)完善惩罚制度
相对于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还很滞后,虽然至今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络安全,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是整体上讲,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对于大学生以及青少年的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相当缺乏,无法满足当前的社会需要。因此,国家应当加强网络监管的立法进度,同时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尽快制定网络法规,在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会通过网络实施,但是可以将网络犯罪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表述,方便对于网络犯罪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汇中关于网络犯罪的方面规定进行整合,颁布完整的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而不是散见于诸多法律之后总,完善网络法律体系。规范网络开发商、运营商和使用者的行为,加强惩治措施,做到教育与惩治相结合。
网络犯罪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网络黑客哪个国家厉害
目前来说是美国。
凯文
凯文·米特尼克被称为世界上“头号电脑黑客”。
其实他的技术也许并不是黑客中最好的,甚至相当多的黑客们都反感他,认为他是只会用攻击、不懂技术的攻击狂,但是其黑客经历的传奇性足以让全世界为之震惊,也使得所有网络安全人员丢尽面子。
主要成就:他是第一个在美国联邦调查局“悬赏捉拿”海报上露面的黑客。15岁的米特尼克闯入了“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的计算机主机内,他和另外一些朋友翻遍了美国指向前苏联及其盟国的所有核弹头的数据资料,然后又悄无声息地溜了出来。
这件事对美国军方来说已成为一大丑闻,五角大楼对此一直保持沉默。事后,美国著名的军事情报专家克赖顿曾说:“如果当时米特尼克将这些情报卖给克格勃,那么他至少可以得到50万美元的酬金。而美国则需花费数十亿美元来重新部署。”
FBI甚至认为其过于危险,收买了米特尼克的一个最要好的朋友,诱使米特尼克再次攻击网站,以便再次把他抓进去。结
果——米特尼克竟上钩了,但毕竟这位头号黑客身手不凡,在打入了联邦调查局的内部后,发现了他们设下的圈套,然后在追捕令发出前就逃离了。通过手中高超的
技术,米特尼克在甚至逃跑的过程中,还控制了当地的电脑系统,使得以知道关于追踪他的一切资料。
他由于只有十几岁,但却网络犯罪行
为不断,所以他被人称为是“迷失在网络世界的小男孩”。
米特尼克的圣诞礼物来自联邦通信管理局(FCC)。FCC决定,恢复米特尼克的业余无线电执
照。从13岁起,无线电就是米特尼克的爱好之一。他仍然用自制电台和朋友通话。他认为,正是这一爱好引发了他对计算机黑客这个行当的兴趣。不过,这份执照
恢复得也并不轻松,他必须交付高达16,000美元的罚款。“这是世界上最贵的一份业余无线电执照,米特尼克说,‘不过我仍然很高兴。’”
巡游五角大楼,登录克里姆林宫,进出全球所有计算机系统,摧垮全球金融秩序和重建新的世界格局,谁也阻挡不了我们的进攻,我们才是世界的主宰。——凯文·米特尼克
2丹尼斯
Dennis M Ritchie
丹尼斯·利奇Dennis M Ritchie(又译丹尼斯·里奇), C语言之父,UNⅨ之父。生于1941年9月9日,哈佛大学数学博士。Dennis M. Ritchie 担任朗讯科技公司贝
尔实验室 (原ATT实验室)下属的计算机科学研究中心系统软件研究部的主任一职。1978年Brian W.
Kernighan和Dennis M. Ritchie出版了名著《C程序设计语言(The C Programming
Language)》,此书已翻译成多种语言,成为C语言方面最权威的教材之一。
在Ritchie的成长历程中,有两个人对他的影响最大,一个是他父亲,
而另一个是他的挚友,同为UNⅨ发明人的Ken
Thompson。尤其是后者。有人问过Dennis,他的偶像是谁,不论在计算机领域还是其他领域?他说:我不是在英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很显然,对我
职业生涯影响最大的人物是Ken Thompson。UNⅨ大部分是他的工作,同样也是C语言的前辈,同样Plan
9系统的大部分工作也是他做的。并且在这其间Ken做了第一个计算机象棋大师。
Ritchie生于1941年9月9日的纽约 Bronxville,获得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哈佛大学更高的学位,在那里以肄业生资格学习物理,
以研究生资格学习应用数学。也正是在这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改变了他一生的选择。Ritchie这样描述他的转变,当他听取一些非课程类的计算机讲座后
(大约1960年),开始对计算机着迷,并选择了一学期正规(介绍性的)课程。第一部分是模拟计算机,后面是关于打孔卡片设备的,然后是关于真正的数字式
计算机的,并为Univac
I号机准备了一个程序。当时他是一个主修物理学的学生,但是更加着迷于计算机处理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因此,他的毕业论文大部分是理论方面的(递归函数的层
次),但是也开始投入更大精力到实践方面。作为助教为同一个介绍性课程的后续版本工作了三年——不过那时计算机已经成了IBM7049。
1968年获得数学博士,而论文正是上面的《递归函数的的层次》。
1967年加入贝尔实验室,他的父亲Alistair E. Ritchie在那里有长时间的工作经历,他的父亲对晶体管电路类的东西很有研究,正是由于父亲的影响,也使得他走上了科学研究之路。
不久后,加入了Multics项目,那时由贝尔实验室、麻省理工学院和通用电器三家的合作项目。Ritchie负责多道处理机的BCPL语言和GE650的编译器,它们都是属于GECOS系统的。同样的,他也写了ALTRAN语言的代数编译器,那是用于符号计算机的一种语言和系统。
贡献
C语言和Unix
当有人问里奇为什么使用他使用的方式开发了C语言的时候,里奇回答说“这样做看上去很好”,他说任何人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会像他那样做的。但是其他许多人认为这只不过
丹尼斯.利奇和肯.汤普生
反映出了里奇的谦虚。C++的开发者和设计师、里奇在贝尔实验室的同事比雅尼·斯特劳斯特鲁普说:“假如里奇决定在那十年里将他的精力花费在稀奇古怪的数学上,那么Unix将胎死腹中。”
事实上,丹尼斯·里奇与肯·汤普逊两人发展了C语言,同时发展了Unix操作系统,在电脑工业史上占有重要的席位。至今为止C语言在发展软件和操作系统时依然是一个非常常用的电脑语言,它对许多现代的编程语言如C++、C#、Objective-C、Java和JavaScript拥有极大的影响。在操作系统方面Unix也具有极大的影响:今天市场上有许多不同的Unix方言如AⅨ、Solaris、Mac OS X和BSD等,以及与Unix非常相似的系统如Minix和非常普及的Linux操作系统。甚至其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与Unix相竞争的微软为他们的用户和开发者提供了与Unix相容的工具和C语言编译器。
里奇还参加发展了Unix和C语言的两个后继软件:Plan 9和Inferno操作系统以及Limbo语言。两者均是基于他以前的工作上发展的。
评价
C语言之父,UNⅨ之父
C语言是使用最广泛的语言之一,可以说,C语言的诞生是现代程序语言革命的起点,是程序设计语言发展史中的一个里程碑。自C语言出现后,以C语言为根基的C++、Java和C#等面向对象语言相继诞生,并在各自领域大获成功。但今天C语言依旧在系统编程、嵌入式编程等领域占据着统治地位。C语言,这种最有效、最通用的编程语言,就是他开发的,而这还是他在做另一个项目时的副产品。Dennis Ritchie还和Ken Thompson一起开发了Unix操作系统,因此,他还是名副其实的UNⅨ之父。
人物印象
D M
R先生的专业精神令人感动,近40年如一日,在他所从事的领域辛勤耕耘,而他的多项发明,包括C语言,Unix,也包括正在进行的Plan9,无论哪一
项,在软件发展史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他的伟大成就形成对照的是他的行事,态度低调,他的表达,像他的软件一样,简洁生动而准确。
C++的
成功,很大一部分也来自于C,是C语言的普及和深入,才有了后面的凤凰涅盘,从另一个角度,在同另一语言大师Pascal之父Niklaus
Wirth交流时,C++的名字也是源自C语言的利器,Wirth先生不无惋惜地表示,后来他开发的语言可惜没叫Pascal2。
3李纳斯编辑
Linux这部史诗发端于赫尔辛基。似乎天下的黑客都在为自己的生命创作源程序。李纳斯也不例外,他的家就
李纳斯·托瓦兹
在离市中心不远的Kalevagatan(与卡勒瓦拉很相近)大街。这是一个19世纪的建筑与现代化平房交相呼应的地方。李纳斯与妻子住在这里。他的家很像是大学生的集体宿舍,楼梯下总放着一排排自行车。
李纳斯本人看起来就像一名学生,而不像道士。他中等身材,浅褐色头发,蓝眼睛,目光透过镜片直直地射向你,只有浓密的眉毛是黑色的,衬着一张孩子气的脸庞。他的房间四周排列着许多书籍,里面布满了油画和各种装饰品,相当低廉的窗帘,两把扶手椅之间挂着发干的鳄鱼皮,房间里还有两只目空一切的猫和几台计算机:三台PC,一台Power Mac,还有三台从DEC借来的基于Alpha芯片的微机。它们不起眼地布置在房间的角落中。另外一样很有意思的东西不易察觉:那是一根将计算机连到的专线,由当地的一家ISP安装并承担费用,它是对这位Linux道士的象征性奖励。
主要成就:好像是谈论梦想,又好像是“X档案”中的一段情节。一个21岁的芬兰大学生,在学生宿舍里写了一个操作系统的
内核--Linux,然后公布于众,吸引了成千上万的程序员为之增补、修改和传播,短短几年就拥有了1000多万的用户,成为了地球上成长最快的软件。李
纳斯·托沃兹(Linus
Torvalds),当今世界最著名的电脑程序员、黑客。Linux内核的发明人及该计划的合作者。托瓦兹利用个人时间及器材创造出了这套当今全球最流行
的操作系统内核之一。使自由软件从产业思想运动演变成为市场商业运动,从此改变了软件产业,乃至IT产业的面貌。
4尼亚克编辑
在硅谷,一个人要赢得好名声远比赢得大把的钱财要困难得多。因为财富是声名鹊起的基本条件。而要赢得
斯蒂夫·盖瑞·沃兹尼亚克
财富,就必须勾心斗角、逐利而去。因此无论是苹果的乔布斯、Oracle的埃里森还是英特尔的葛鲁夫,都只能在当地获得毁誉参半的名声。但是,如果在硅谷还有唯一一位大家公认的“好人”,那么这个人肯定非沃兹莫属。
这位当年的技术天才,淡泊名利,性格纯朴,早早离开了热闹的中心。这也注定了他必然与计算机业沿着不同的路线,书写各自的历史。昔日的战友乔布斯又在叱咤风云,而他则过着自己安静的生活。
5汤普生
不可思议的是,当初这个操作系统的诞生,并不是为了把它推向市场,甚至不是为了让更多人使用,而仅仅
肯·汤普生
是作者为了便于自己使用,而且初衷是为了自己更方便地玩游戏。连Unix这个别扭的名字,也是对早期一个名为Multics操作系统开玩笑的称呼。在后来的获奖答谢中,作者之一的丹尼斯·里奇坦然说:“我们的目的是为自己建立一个良好的计算机工作环境,当然也希望大家都能喜欢它”。
然而,在这不经意间,奇迹诞生了,再一次验证了IT业的创新往往是兴趣,而不是大把大把的金钱使然。经过10年的内
部使用,于70年代中期开始。Unix第一次公诸于世,就慢慢走向成功,震动整个计算机业。1969年开始工作时,里奇和汤普生根本没有想过要掀起业界的
狂热,在1974年以前,他们甚至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项目的消息。而当Unix露面时,他们还惊奇于会引起如此大的兴趣。他们并没有积极推销,大学、研究
机构可以免费使用,而且还提供源代码。
主要成就:贝尔实验室著名的计算机科学工作组的创造力的推进剂。里奇和汤普森在1969年创造了UNⅨ,UNⅨ是小型机上的一个一流的开放操作系统,它能帮助用户完成普通计算、文字处理、联网,很快成为一个标准的语言。
鲜为人知的事实:由汤普森和他的贝尔实验室的同事罗布·派克(Rob Pike)创造的Plan 9,是由UNIX衍生的下一代操作系统
6理查德
理查德主要成就:老牌黑客。1971年,斯托曼在街上找到一份MIT的人工智能实验室的工作。当时他是哈佛大学的一名本科生。后来,斯托曼创立了自由软件基金,打破了软件是私有财产的概念。
理查德·马修·斯托曼
第一次接触计算机:1969年在IBM纽约科学中心,时值16岁。自己独特的黑客工具:在上世纪80年代,斯托曼不拿MIT的薪水但继续在其中的一个办公室工作。在那里他创造了一个新的操作系统GNU--GNU是"GNU’s Not Unix"的缩写。
鲜为人知的事实:曾获得麦克阿瑟基金24万美元天才奖。
7德拉浦
德拉浦发现了使用(“嘎吱嘎吱船长”牌的)麦片盒里作为奖品的哨子(向电话话筒吹声)可以免费打(长途)电话。Cap’n Crunch给几代黑客引入了“盗用电话线路”打(长途)电话的辉煌思想。
约翰·德拉浦
第一次接触计算机:青少年时期,试图使投币式公用电话确信得到他的硬币和接通他的电话。
自己独特的工具:嘎吱嘎吱船长牌的麦片盒里的玩具口哨,能够产生2600赫兹的音调,这是(让电话系统)开启一个(电话)呼出的蓝匣子(用这种装置侵入电话系统),用户就也可以免费地打(长途)电话。(随后的奥斯卡梅耶韦纳Oscar Meyer weiner口哨也曾一度获得电话飞客们的青睐)
8雷蒙德
任何一场革命或者运动都需要一个理论家,需要一份纲领性的文献,起到真正
埃里克·雷蒙德
的“画龙点睛”的神效。除了架构极具思辨力和逻辑性的理论体系,更需要激发起人们对美好理想的向往,为同行者的士气传递极具煽动性的烈焰。这场正在颠覆软件业传统商业模式的自由软件运动也不例外。自由软件精神领袖当然是理查德·斯托尔曼(Richard Stallman),但他太超凡脱俗,而且,除了提出核心理念外,斯托尔曼缺乏著书立作的能力。这些局限,使得埃里克·雷蒙德(Eric S Raymond)脱颖而出,担当了这个角色。如今,他已经成为开放源代码运动(脱胎于自由软件运动)和黑客文化的第一理论家,不可动摇。
雷蒙德策略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一般认为,1998年Mozilla的发布主要归功于他。大多数黑客和主流观察家也同意,正是雷蒙将开放源代码的理念成功地带到了华尔街。但是也有批评他的声音:有一些黑客认为他利用这些机会为自己打广告,而他对理查德·斯托曼和自由软件基金会的理想主义所进行的批评,以及所采取的更务实、更符合市场口味的线路,也曾经在黑客社群里掀起了不小的政治对立。
9卡普尔
1971年,卡普尔从耶鲁大学毕业。在校期间,他专修心理学、语言学以及计算机学科。也就是在这时他开始
米切尔·卡普尔
对计算机萌生兴趣。他继续到研究生院深造。20世纪60年代,退学是许多人的一个选择。只靠知识的皮毛,你也能过日子。那些年里,卡普尔1年可以挣1.2万美元。他漫无目标地在游荡,正如他后来描绘自己这一时期的生活时所说,他成了一个“有知识的吉普赛人”。
在80年代中期,卡普尔与盖茨是
美国软件业的双子星。1982年创办Lotus公司,并担任CEO。推出个人电脑“杀手级应用”软件Lotus1-2-3,1985年,Lotus员工已
达千人,是当时最大的独立软件公司。直到1988年4月,微软才超过Lotus,成为头号软件公司。卡普尔发起创办的电子边疆基金会(EFF),维护黑客
利益,被称为是计算机业的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CLU)。卡普尔也因此成为80年代和90年代最具影响力的计算机人物和黑客界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
卡普尔是硅谷黑客理
念的真正体现:反对公司、不遵循主流精神、富有创造、崇尚出世。盖茨则是现代黑客的体现,与卡普尔形成鲜明对照。盖茨是反基督的肖像,功利性强,十分入
世,追求利益,他的公司也以压制自由而成功,出产丑陋、笨拙、纯粹以商业驱动的产品。与他相比,卡普尔更是一位民间的英雄。而盖茨则是主流社会的英雄。
10莫里斯
莫里斯这位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隶属于美国国家安全局NSA)首席科学家的儿子,康奈尔大学的高材生,在1988年的第一次工作过程中戏剧性地散播出了网络蠕虫病毒后,“Hacker”一词开始在英语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在此次的事故中成千上万的电脑收到了影响,并导致了部分电脑崩溃。是他让黑客真正变得“黑”。
罗伯特·莫里斯
第一次接触计算机:在家里。莫里斯的父亲曾从NSA把一台原始的神秘的密码机器带到家里。它成为一家人的谈资。
1988年冬天,正在康乃尔大学攻读的莫里斯,把一个被称为“蠕虫”
的电脑病毒送进了美国最大的电脑网络--互联网。1988年11月2日下午5点,互联网的管理人员首次发现网络有不明入侵者。它们仿佛是网络中的超级间
谍,狡猾地不断截取用户口令等网络中的“机密文件”,利用这些口令欺骗网络中的“哨兵”,长驱直入互联网中的用户电脑。入侵得手,立即反客为主,并闪电般
地自我复制,抢占地盘。
当警方已侦破这一案件并认定莫里斯是闯下弥天大祸的“作者”时,纽约州法庭却迟迟难以对他定罪。在当时,对制造电脑病毒事件这类行为定罪,还是世界性的难题。前苏联在1987年曾发生过汽车厂的电脑人员用病毒破坏生产线的事件,法庭只能用“流氓罪”草草了事。
1990年5月5日,纽约地方法庭根据罗伯特·莫里斯设计病毒程序,造成包括国家航空和航天局、军事基地和主要大学
的计算机停止运行的重大事故,判处莫里斯三年缓刑,罚款一万美金,义务为新区服务400小时。莫里斯事件震惊了美国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而比事件影响更大、
更深远的是:黑客从此真正变黑,黑客伦理失去约束,黑客传统开始中断。大众对黑客的印象永远不可能恢复。而且,计算机病毒从此步入主流。
我想找到 黑鹰站长 以前的教学视频。地址是多少呀?
2009年12月31日,湖北麻城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强(大米)、张磊批准逮捕。这是麻城市检察院继去年5月13日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一起由公安部、湖北省检察院督办的重大网络犯罪嫌疑人韩剑锋(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高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予以批准逮捕后批捕的又一起重大网络犯罪案件。
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强(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从事个体网络职业)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河南郑州市人,个人网络职业)通过网上认识后,于2006年年初联合成立了黑鹰科技有限公司,李强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张磊任公司总经理,二人通过成立公司发展会员,以向会员提供“黑客”软件技术收取会费,获取非法利益。经侦查机关查明:二人自2007年至2009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强、张磊伙同王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黑鹰科技公司“黑鹰安全网”提供“灰鸽子”、“小耗子下载者”等非法入侵、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软件供人下载使用,按照年收取200至996元不等数目的会费发展会员,共计发展会员10000余人,获取非法利益数百万元,致使会员高峰、韩剑锋等人为了敲诈他人钱财,铤而走险,于2007年10月6日利用下载的上述工具攻击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一网吧,造成黄金桥开发区40余家固定IP网络中断达60余小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麻城市公安局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韩剑锋、高峰涉嫌网络犯罪案件中,一举破获黑鹰科技公司董事长李强、总经理张磊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罪系列案。此案经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播出,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为了严厉惩治新型网络犯罪,麻城市检察院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强、张磊提请批捕的当天,即以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二犯罪嫌疑人予以批捕
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
8月17日16时许,随着载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车辆开进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大院,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正式告破。这个由高智商、专业化网络技术人员组成的黑产不法团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西安市反诈骗中心初步侦查发现该团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达6亿元。据悉,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案值。
今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因案情重大,且此类新型案件在陕西尚属首例,陕西省公安厅将此案作为2018年全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在陕西省公安厅的指导下,西安市公安局组织刑侦局、经开分局及市局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专案组经过初步调查确定,此案属新型网络技术黑产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高超的网络黑客技术,在受害人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远程控制盗取安全性较高的虚拟货币账户,而且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在全国也属罕见案例。
专案组面临的可谓是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国内几乎没有已经破获的同类案件可以效仿;虚拟货币极其复杂,技术尖端且交易平台都在国外;嫌疑人手段高超,留下的线索和可以搜索的途径几乎为零。
专案组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协调沟通,终于通过虚拟货币的流向,发现不法分子将涉案资金不断拆分、层层转移。专案组先后共调取3万余条线索信息,从中不断进行筛选和研判。专案组派出大量警力,奔赴全国多个省市,行程达两万余公里。最终,在国内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大力协助下,经过3个月的不懈努力,嫌疑人周某浮出水面。
为摸清作案过程及团伙成员,掌握并最终固定嫌疑人的涉案证据,专案组围绕周某开展了两个月的艰苦工作,最终锁定了此团伙其余两名成员,分别在北京、吉林长春活动的成员崔某和张某。
3名嫌疑人活动在全国不同省市,相隔千里,且为高智商团伙,反侦查意识极强。专案组为确保收网行动成功,多次召开专案会议,反复推敲抓捕方案。8月初,专案组兵分三路赶赴湖南、吉林、北京开展抓捕工作。
8月15日,抓捕时机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个抓捕组同时展开行动,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经过。
经讯问,3名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供职于国内知名网络科技公司。该团伙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违法收益,初步侦查的涉案金额已达6亿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通过分批抛售部分虚拟货币后提现,并将这些钱财用于购买高档别墅、高端汽车以及理财产品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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