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是违法的吗
不是,一般黑客都是帮助别人测试网站,软件等漏洞,并通知站主,并不会有破坏行为
而在黑客中衍生出来一些骇客,由于一些利益而对他人造成损失,
有时间可以看看 黑客的由来
黑网站犯法吗?
网站被黑客攻击,警方将黑客抓了个现行,但网站的损失究竟有多大,黑客该赔多少钱?由于相关法律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昨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判决黑客刘志江象征性地赔偿被“黑”的旅游新闻网1元钱。虽然判决结果与旅游新闻网起诉的1万元标的相差很大,但网站CEO林念平表示,法院判决已经认定了黑客的侵权行为,他们对“1元赔偿”的结果满意。
网站3次被“黑” 黑客藏身合作公司
旅游新闻网的CEO林念平讲,2004年10月16日,他正在和客户谈生意,外地的朋友打来电话告诉他,旅游新闻网被“黑”了。林念平立即打开电脑,发现旅游新闻网主页上全是英文,便让网站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10月18日早上,旅游新闻网的网站再次被“黑”,主页上是“早上好,先生们”。网站的技术人员再次进行修复。当日下午,林念平派员工到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警方立即对该网站进行监测。
10月21日上午,黑客第三次攻入网站。林念平立即打电话向成都警方报告,警方很快找到了黑客所在的位置。警方立即扑向黑客所在地———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刘志江正在电脑桌边忙碌不停,他正是黑客。
令林念平惊诧不已的是,旅游新闻网此前与该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伙伴。2004年6月26日,旅游新闻网与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科技公司为旅游新闻网建设网站。因该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约,9月27日旅游新闻网去函中止了合同。
被侵权网站起诉 索赔1万元
2004年11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黑客刘志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刘志江因“10月中旬到下旬,通过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网电脑,利用旅游新闻网的漏洞,未经许可对网站首页进行修改,对数据库文件进行删除”而被处警告,并罚款1000元。
该网站认为,由于网站三次被“黑”,点击率和访问率大幅下降。网站要求该科技公司对此进行赔偿。但该科技公司称是员工刘志江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不能赔偿。
2004年12月20日,该网站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该科技公司和刘志江,要求共同赔偿商业声誉及经济损失1万元。该科技公司称,没有任何侵犯网站商业声誉的行为,也没有给网站造成损失,请求驳回起诉。黑客刘志江称,攻击网站是事实,但是个人行为,与该科技公司无关,网站要求承担商业声誉和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也请求驳回起诉。
网站损失难量化 象征性判赔1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志江是该科技公司员工,但没有证据证明刘志江是经公司授意或与公司共同侵权,所以该科技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志江的侵权行为已经由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实际上给网站造成了损害,直接导致了网站停用的结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赔偿。但网站的损失怎样去量化,网站也没有举出证据;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黑客攻击网站造成损失的量化办法,暂时属于法律空白。所以,法院判决刘志江象征性地赔偿旅游新闻网1元钱。
昨日上午,刚刚领到判决书的网站CEO林念平接受了记者采访。林念平说,虽然法院最后判决黑客象征性赔偿1元钱,与网站起诉标的1万元差距很大,但网站还是感到满意。“重要的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肯定,黑客的错误行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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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网管理员被解聘报复公司
“黑”公司网站损失10万被判两年
网络工程师兰波在被公司解聘后,将本公司网站“黑”掉。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兰波曾任北京国情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高级网络工程师。法院认定,2004年12月17日12时许,辞职后的兰波利用其曾担任中国国情网网络管理员,掌握中国国情网下属的中国国情网、中国教育发展网两个网站的服务器IP地址的条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擅自修改了两网站的域名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指向,致使两个网站在12月18日至12月22日无法打开,造成中国国情网、中国教育发展网人民币106600元的经济损失。
中国国情网络公司称,2004年9月,公司因故未与兰波续签聘用合同,同年11月19日,兰波辞职时拒绝交出公司的机密资料,于是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司认为,兰波正是为了报复公司,才对公司网站实施了篡改和攻击。
兰波则称,他修改网站IP地址是为了提高保密程度,没有预料到会出现打不开网页的故障,他认为,作为公司技术总监,有权对IP地址做出修改。
中国互联网协会做出了评估报告,证明IP地址修改与两个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及造成严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兰波作为网络管理人员,明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可能造成网页无法打开等严重后果,仍擅自予以修改,足以证明其恶意破坏网络系统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个人信息被黑客知道了会有什么后果,房贷,存款会有问题吗?
不用怕,知道也就是知道,跟你的消费地关,不过要注意一些,遇到奇怪的信息不要回
黑客入侵违法吗?
你说的应该是如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
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 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 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客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吗
要看具体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黑客”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培训“黑客”的行为不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先提供工具(恶意程序),后教授使用工具,并通过该工具的推广和使用赚取费用的行为,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黑客”
原本仅指热衷研究、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黑客”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二、“黑客工具”
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算机中,用来盗窃信息、引起系统故障和完全控制电脑的各种恶意程序、工具的总称。
三、“制作销售黑客工具”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两者的不同点
主要体现在前者落脚点在于制作销售的“黑客工具”是为了“侵入”计算机系统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显著特征是其故意制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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