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报专升本考试泄题事件的结果如何?
河南通报专升本考试泄题事件,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表示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对所有违法违纪违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维护教育公平。
今天(26日)下午,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发布《关于河南专升本管理学科目考试有关问题的调查进展》:
针对网上反映河南专升本管理学科目考试有关问题,河南联合调查组立即进行全面调查。经查,某培训机构在专升本考试封闭命题前,非法从参与命题人员赵某某处获取部分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将对所有违法违纪违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维护教育公平。
扩展资料
前期情况
7月9日及10日凌晨,网络社交平台陆续出现下述消息:河南省2020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大量试题被辅导机构押中,并质疑此次考试存在试题泄露现象。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7月10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当日就此事作出说明称,针对网上出现有关管理学科目考试试题泄露的信息的事件。目前,河南省招办已会同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新闻网-河南通报“专升本考试泄题”调查进展
一个问题
刑法案例分析-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
二、例
1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情介绍]被告人孙某和于某主动为A国情报机关搜集我国军事,经济秘密。二人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刺探本单位保管的国家秘密,并向他人收买了若干国家秘密。二人先后6次向A国该机关出卖情报30份,其中机密文件12份,绝密文件10份,秘密文件8份,非法得款人民币60万元。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绝密文件还有3份。[法律分析]根据刑法111条,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行为人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国家秘密~依法定程序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级。绝密~最重要国家秘密,如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重要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秘密~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情报~一切可以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利用的信息、情况和资料。窃取~以盗窃为手段,通常有文件、计算机、照相窃密等。刺探~用探听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如向熟悉情况的人探询,利用交际手段、会谈、学术交流等办法探密。收买~利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和情报。非法提供~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
本案中,孙某和于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刺探本单位保管的国家秘密,向他人收买若干国家秘密,并将其中30份情报出卖给A国情报机关。可见,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综上所述,为金钱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一般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如果行为主体是军人,出卖对象是军事机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介绍]甲乙两村因灌溉用水问题关系一直不睦。甲村村民周某在一天夜里潜入乙村,将一瓶500毫升“乐果”农药倒入乙村的饮用水塔。第二天,乙村发现水质异常未饮用,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114条,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毒罪。刑法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有期徒刑。”
投毒罪~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过失投毒罪~过失置放毒物,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外,要注意投毒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以投毒方式杀害某人,而放任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构成投毒罪;仅是以投毒方式杀害某人,而不危及其他人或事物的,则构成杀人罪。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投毒捕鱼行为,若向人、畜饮用水源投毒捕鱼,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投毒罪。若向集体组织或个人承包的鱼塘中投毒捕鱼,此鱼塘非供人、畜饮水用,则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盗窃罪。
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案件介绍]王某出国前,一朋友告诉他,其手中有一张大熊猫皮,一直藏着不敢卖,如王某想要,价格好商量。王某带着侥幸的心理,买下这张大熊猫皮,想带到国外发大财。他将大熊猫皮藏在皮箱的夹层里,企图蒙混过关。后在机场被查出。
[法律分析] 王某明知大熊猫是国宝,大熊猫皮不准带到国外,却企图蒙混过关,非法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刑法151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犯该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我国88年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具体规定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共计12纲、55目、106科、222属、389种。如大熊猫、金丝猴、白绪脉、丹顶鹤、马鹿、长臂猿、雪豹、野骆驼等。珍贵动物制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4侵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案件介绍]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I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⑴构成绑架儿童罪,⑵构成绑架勒索罪。
[案例分析]根据原刑法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按照现行刑法,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何某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何某为迫使邵某偿还赌债,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的,在现行刑法中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何某虽然威胁说要把小孩卖掉,但这只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恐吓对方,不能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题考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刑法》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40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⑴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⑵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⑷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⑸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人重伤、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⑻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案件介绍]王某因犯数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期结束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⑴对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释?为什么?⑵对王某假释期间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罚?⑶对王某假释期后的抢劫行为应如何处理?⑷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⑴对王某需要撤消假释。根据《刑法》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内犯新罪的,应该撤消假释。”⑵根据《刑法》69、71、86条,王某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⑶根据《刑法》:“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⑷对王某最后应①对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把盗窃罪所判刑罚和末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罚金仍需执行。本题涉及假释的适用、累犯的成立及数罪并罚的原则。
《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待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刑法》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依本法71条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假释,依本法70条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依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末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法》99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本法69条,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条:“被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6贪污贿赂和渎职罪: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的货物被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98年案发时,尚有80万元未还。97年底,吴某为感谢,送给李某1万元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归李某所有,作为辛苦费,李某随即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⑴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⑵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⑶李某收受吴某的“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受“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⑴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构成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⑵李某擅自将巨款借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的经理,未经集体讨论将公款借出,数额极大,时间长达2年之久,符合挪用公款的特征。认定该罪时,应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个人使用,而且还包括挪用者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单位使用。如本案中的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款擅自挪用借给好友使用,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②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的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⑶李某收受“过节费、辛苦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刑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基本形式: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特别构件。李某为吴某挪用公款,并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受贿罪。李某为张某之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张某给的“辛苦费”符合斡旋受赌的特征,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处。”《刑法》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受贿罪论处。”
【案情】某年11月7日,被告人李干文雇用宝鸡市某区任某的青海湖牌汽车1辆,由司机李忠信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某镇货主赵殿城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在办理交税手续前,李干文窃去司机的行驶证,用事先准备好的消字灵,将行驶证上的证号02165涂改为02374,交税后又恢复原号,企图作案后逃避追查。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李干文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殿城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李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殿城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李干文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随后,李干文销售部分赃物、获款408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问题】⑴李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试说明理由。⑵李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试说明理由。⑶李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试说明理由。⑷李的行为是在哪些情况下可转换为抢劫罪?
【答案】⑴李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因为本案李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在货主的注意范围内,且在其开走汽车的时候货主已及时发现,不能符合盗窃罪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特征。⑵李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信以为真,而“自愿”交给行为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显然货主并不是“自愿”将财物交给李干文的,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⑶李的行为属于抢夺罪。李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条件。因为,李虽将货主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在货主的视线内。李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李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李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李的,李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也不应定诈骗罪,而是应定抢夺罪。⑷李干文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如果为窝赃,拒逮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罪。
【解析】
⑴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表现,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然夺取,包括两层意思:①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公然夺取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标志。②行为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屋主人夺走桌上的电视机、收录机等财物,或深夜在僻静小巷内抢走一个行人手中的财物,虽有人在场,也是公然夺取。因此,抢夺罪的成立,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是乘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在之隙,纵使是不避他人耳目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⑵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也基本相同,并都带有一个“抢”字。两者主要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②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是使用暴力、威胁或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劫取财物,并且抢劫财物的数额在法律上没有限制;而抢夺罪是乘财物持有人不备,公然从其手中夺走财物,并且抢夺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时,才构成犯罪。③法定刑不同。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为重。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时,应认定为抢劫罪。刑法还特别规定,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在为窝赃、拒逮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对其正确理解是: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转化犯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抢劫罪论处。②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后,没有被及时发觉或抓获,而隔了一段时间或在其他地方发现犯罪分子,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拒捕,则不能认为是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原有的犯罪同行凶拒捕构成的罪,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况必须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以案说法(10):
【案情】张婉玉与王中山均为大学的音乐教师,两人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山重水》音乐磁带。磁带中录制了由张婉玉、杨松明共同创作的二胡独奏曲《黄河颂》,张婉玉改编、移植但尚未公开发表的二胡独奏曲《三阳天》、《水乡三叠》。在录制以前,《黄河颂》中的《精神之念》已公开发表。该磁带中,除《水乡三叠》一曲由张婉玉演奏外,其余作品均由王中山演奏。上海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二胡》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签订转让《二胡》磁带母带版权的协议,约定由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权,音像公司不得转给其他任何单位出版发行。出版社从音像公司获取《二胡》录音磁带母带后,只进行了审听,未进行任何编辑工作,就决定出版发行,并将该磁带定名为《二胡经典》。该盒式磁带中并无配器,但装帧纸上载明配器人员姓名。出版社在出版该磁带前,未经著作权人张婉玉许可,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亦未同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该磁带出版后,音像出版社未在装帧纸上为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同时,《精神之念》尾声部最后八小节被删除。经向专家咨询,删除八小节乐曲内容,破坏了该音乐作品的完整性。为此,张婉玉、王中山和杨松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音像出版社停止侵害,不再复制发行侵权磁带,公开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并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赔偿精神损失。【问题】依照《著作权法》规定,音像出版社侵犯了何人的何种权利?
【答案】依照《著作权法》规定,音像出版社侵犯的权利有:①侵犯了张婉玉改编、移植但尚未公开发表的二胡独奏曲《三阳天》、《水乡三叠》等所享有音乐作品的发表权;②侵害了张婉玉、王中山的表演者权利;③侵犯了张婉玉、王中山、杨松明享有的音乐作品的署名权;④侵犯了曲作者张婉玉、杨松明享有的维护自己作品完整的权利。
【解析】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在本案中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张婉玉许可,擅自发表张婉玉改编、移植尚未公开发表的二胡独奏曲《三阳天》、《水乡三叠》,侵犯了张婉玉所享有音乐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有: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④许可他认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而在本案中,音像出版社在出版《二胡经典》盒带前,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亦未同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即将《二胡经典》盒式录音磁带,未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装帧纸上为曲作者和表演者署名,侵犯了张婉玉、王中山、杨松明享有的音乐作品的署名权。同时《二胡经典》盒式录音磁带被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发行时,《精神之念》一曲的尾专用部被删除的八小节的音乐作品内容,破坏了原音乐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曲作者张婉玉、杨松明享有的维护自己作品完整的权利,使音乐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被篡改。音像出版社对其侵权行为应依《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张婉玉、王中山、杨松明要求音像出版社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予支持。音像出版社还应按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及补充通知,向张婉玉、王中山、杨松明支付报酬,并赔偿损失。【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著作权法》36-38条,45条1、4、6项,46条4项。
以案说法(1):
【案情】摇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问题】⑴董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放火罪?⑵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怕被发现,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⑶如果董某并没有被开除,而是在其工作期间,想乘机吸一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构成失火罪?【答案】⑴董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因为被告人董某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61名员工死亡、15名女工受伤、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⑵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客观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认为已经构成既遂。⑶董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失火罪,而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董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放火罪~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⑴构成要件~①客观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②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③主观出自故意。放火足以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既遂。④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
⑵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的界限~放火罪在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往往致人重伤或死亡,如果仅从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看,也许与杀人罪、伤害罪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有着重要的区别: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个人,不危及多人和公共安全,就应定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而不应以放火罪论处。
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罪和以放火的方法毁坏公私财物罪,都会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其性质根本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造成的损害是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可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坏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能以放火罪论处。
⑷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通讯设备,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是,我国《刑法》对这几种犯罪行为已经作了专门规定,就不需要以放火罪论处,而应分别定为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通讯设备罪。
失火罪~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用案例说明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存在哪些安全问题,有什么突出表现吗
一、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编辑本段电子商务简单的说就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了解电子商务的安全也就相应的分为两个方面的安全:一方面是"电子"方面的安全,就是电子商务的开展必须利用Internet来进行,而Internet本身也属于计算机网络,所以电子商务的第一个方面的安全就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包括计算机网络硬件的安全与计算机网络软件的安全,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另一方面是"商务"方面的安全,是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开展时,由干Internet存着很多安全隐患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简称为"商务交易安全威胁"。这两个方面的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
电子商务包含"三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中以信息流为核心为最重要,电子商务正是通过信息流为带动资金流、物流的完成。电子商务跟传统商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以计算机网络来传递信息,促进信息流的完成。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必将影响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的传递,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开展。计算机网络存在以下安全威胁:
1.黑客攻击
黑客攻击是指黑客非法进入网络,非法使用网络资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黑客攻击也是经常发生,防不胜防,黑客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网页、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等进行相关危害活动。2003年,仅美国国防部的"五角大楼"就受到了了230万次对其网络的尝试性攻击。从这里可以看出,目前黑客攻击已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安全威胁。
2.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病毒是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进行,具有传染性的一段程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病毒利用互联网,使得病毒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它侵入网络,破坏资源,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又一重要安全威胁。
3.拒绝服务攻击
拒绝服务攻击(DoS)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它是一个用户采用某种手段故意占用大量的网络资源,使系统没有剩余资源为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攻击。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拒绝服务攻击手段包括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拒绝服务攻击成为了网络安全中的重要威胁。
(二)商务交易安全威胁
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进行,由于Internet本身的特点,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问题。Internet的产生源于计算机资源共享的需求,具有很好的开放性,但正是由子它的开放性,使它产生了更严重的安全问题。Internet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开放性
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是Internet最大的特点,但它的问题却不容忽视的。正是这种开放性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
2.缺乏安全机制的传输协议
TCP/IP协议是建立在可信的环境之下,缺乏相应的安全机制,这种基于地址的协议本身就会泄露口令,根本没有考虑安全问题;TCP/IP协议是完全公开的,其远程访问的功能使许多攻击者无须到现场就能够得手,连接的主机基于互相信任的原则等这些性质使网络更加不安全。
3.软件系统的漏洞
随着软件系统规模的不断增大,系统中的安全漏洞或"后门"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如cookie程序、JAVA应用程序、IE浏览器等这些软件与程序都有可能给我们开展电子商务带来安全威胁。
4.信息电子化
电子化信息的固有弱点就是缺乏可信度,电子信息是否正确完整是很难由信息本身鉴别的,而且在Internet传递电子信息,存在着难以确认信息的发出者以及信息是否被正确无误地传递给接收方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商务交易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露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交易一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2)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第三方非法使用。
2.篡改
正是由于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删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两方通过网络来完成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互不认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也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身交易身份伪造的问题。
4.信息破坏
计算机网络本身容易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如计算机病毒、特洛伊木马程序、逻辑炸弹等,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在传递过程被破坏。
5.破坏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过程中是以电子化的信息代替纸面信息,这些信息我们也必须保证它的时间的有效与本身信息的有效,必须能确认该信息确是由交易一方签发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使得我们很难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有效性。
6.泄露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就必须提供个人信息,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破坏到个人隐私。
二、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编辑本段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我们要使得电子商务正常有序的进行,就必须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解决以上的安全问题,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那么这样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又有哪些安全要求,成为我们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
(一)信息的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务信息一般都有保密的要求,信息内容不能随便被他人获取,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及有支付等敏感信息时,信息的保密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二)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的完整性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被篡改、不被遗漏。
(三)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条信息被发送或被接收后,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保证信息的各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接收或发送的操作已经发生。
(四)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
要使网上交易成功,参与交易的人首先要能确认对方的身份,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与对方所声称的是否一致。
(五)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
(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是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势必影响到个人消者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对策编辑本段要营造一个满足电子商务安全要求的电子商务环境,就相应的要解决两个方面安全威胁:一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二是商务交易的安全威胁,所带来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对策主要有:
(一)利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电子商务中利用的重要工具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的安全威胁,计算机网络的建立足我们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我们要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首先就要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指隔离在本地网络与外界之间的一道防御设施,是这一类防范措施的总称。它能够限制他人进入内部网络,过滤掉不安全服务和非法用户:允许内部网的一部分主机被外部网访问,另一部分被保护起来;限定内部网的用户对互联网上特殊站点的访问;为监视互联网安全提供方便。对手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目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利用双防火墙双服务器方式。
(2)入侵检测系统(IDS)
防火墙虽然很好,但是防火墙也有很多的不足,比如防火墙不能防范不经由防火墙的攻击、防火墙不能防范新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了弥补防火墙的不足,我们可以利用入侵检测系统,来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入侵检测(Intrusion Detection),顾名思义,便是对入侵行为的发觉。它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入侵检测的软件与硬件的组合就是入侵检测系统(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简称IDS)。
(3)虚拟专用网(VPN)技术
虚拟专用网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是一门网络新技术。顾名思义,虚拟专用网不是真的专用网络,它利用不可靠的公用联网络作为信息传输媒介,通过附加的安全隧道,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等技术实现与专用网络相类似的安全功能,从而实现对重要信息的安全传输。利用虚拟专用网技术,我们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
(4)病毒防治技术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网络不断受到病毒攻击的危害,为了把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减小到最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从入手:一是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二是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不断更新病毒库。
2.商务交易安全技术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一定要保证传统的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安全,我们就应该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的安全体系。
(1)基本加密技术
将明文数据进行某种变换,使其成为不可理解的形式,这个过程就是加密,这种不可理解的形式称为密文。解密是加密的逆过程,即将密文还原成明文。采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最常用的安全手段。在电子商务中,获得广泛应用的现代加密技术有以下两种:对称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基本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基础,也是安全认证手段和安全协议的基础,利用它可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2)安全认证手段
利用基本加密技术还只能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为了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还必须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的完整性,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有效性,这就得利用以基本加密技术为基础开发的安全认证手段:
①利用数字信封技术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②利用以Hash函数为核心的数字摘要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完整性。
③建立CA认证体系给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保证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使众多的认证机构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具有一个开放的标准,使以之间能够互联、互相认证,实现安全的CA管理,这就需要建立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简称PKI)。
④利用数字时间戳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有效性。
⑤利用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的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信息的有效性。
(3)安全协议
要保证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全,必须把安全认证手段跟安全协议配合起来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两种安全认证协议被广泛使用,即安全套接层SSL(Secure Sockets Layer)协议和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协议。
(二)制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这些制度应该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踪审计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制度、病毒定期清理制度等。
(三)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电子商务中的很多安全问题比如交易的抵赖、否认、个人隐私权的破坏,说到底还是人的诚信问题,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打消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顾虑,我们应该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回答一、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企业配备消防器材大家都知道,但是配备带压堵漏器具、器材和安全防护系列知道的人就少的可怜了,作为应急准备工作主管要为主帅,生产厂长为副帅,安全领导为带压堵漏装备执行管。由主管领导授权安全科长装备好带压堵漏器具和器材,再派遣几人去专业堵漏公司学习,做好这些才能编制泄漏应急方案和预案,方案和预案见硬件到位后方案和预案才能真正等到执行和落实,巧妇难做无米之炊。
回答二、预案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问题在于没有关于泄漏方面的硬件装备,光靠文字预案是无法执行和落实的。建议是先采购YFX8一分种带压止漏带、G5强力拉紧器等带压堵漏装备,然后按照带压堵漏行业内十种技术工艺的使用方法和应用范围制订泄漏紧急抢险方案和补充预案,参考上海光本带压堵漏标准编写组编写的带压堵漏标准。
回答三、紧急疏散撤离:带压堵漏行业全称为“不停产不动火快速带压堵漏行业”首先实施带压堵漏方案,未成功再实施预案,还未成功人员要紧急疏散撤离,方法为进入泄漏现场前就要制定现场紧急疏散通道方案,比如紧急疏散通道必须是泄漏上风口,如果没有上风口或必须往下风口撤离,那就要事前发给GBF-81Q放毒酸碱服装或面具,如果是在凹坑里堵漏还必须要将凹坑两侧挖出台阶式安全撤离通道,到紧急撤离时在堵漏工安全带上连接上长绳,凹坑外派人拉长绳等......。紧急疏散预案制定还有很多,详见光本企业带压堵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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